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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有技术的保护

来源:上海利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时间:2015-08-19 阅读:
当前,中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加入WTO和体制改革,造成了资产和人才在更大范围的流动,专有技术作为知识性资源流失的可能性比任何时候都大,专有技术自我保护比任何时候都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理应将其列入议事日程,防止专有技术流失、泄密。
(1)法律性保护,即利用现有的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的制度保护专有技术。对于未申报专利权又具有申请专利的单项技术尽快申请专利;对于受到各种知识产权保护的专有技术,尽快熟悉法律条文,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非专利技术咨询服务合同,依照《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制定的相关条文;通过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制定国际技术贸易和国际工程咨询的“技术法规”,形成“技术壁垒”。
(2)体制性保护,就是通过企业体制影响企业组织行为而形成的专有技术保护机制。企业组织从小到大,每一次变迁前后都会形成一个波动阶段,若在此阶段企业组织不能恰如其时的形成引导、授权、协调、合作等机制,就会导致专有技术流失。
(3)过程性保护。专有技术作为生产要素动态地存在于企业作业流程的各个环节之中,那一个环节管理不到位都有可能泄密。因此,国际工程公司大都有一个核心竞争力管理经理或专有技术管理部门,制定相应的制度,实行全过程监控,以防止泄密。
(4)契约性保护。人的大脑是专有技术的重要载体,随着人才流动必然会产生专有技术的流动,如果不制定相应的制度,就很难保护技术秘密、特殊技能流失。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可以通过签订劳动合同,规定技术保密条款,加强专有技术的自我保护。
(5)升级性保护。在当前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的时代,专有技术保护的最积极的方法就是专有技术的升级,使其仿冒者还未制造出产品,该项专有技术已经跃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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