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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评估的原则

来源:上海利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时间:2015-08-20 阅读:
建筑物评估不仅要遵循资产评估的一般工作原则,还因为建筑物价格本身的特点及产业性质,必须遵循特定的经济性原则和专业性原则。

替代原则

建筑物价格也同样遵循替代规律。特别是商品化建筑物,如商品化住宅、别墅、写字楼等,其价格受其他具有相同使用价值的同类型建筑物价格所牵制。即具有相同使用价值、有替代可能的建筑物,其价格是相互影响和作用的,会经过价格的市场竞争而趋于一致。
根据建筑物评估的替代原则,在对商品化建筑物进行评估时就可通过对同功能和类型的建筑物市场价格比较进行,即采用市场法进行评估。

最有效使用原则

由于建筑物具有一定的功能变异性的特点,不同的利用方式能为权利人带来差异很大的收益,且随着房地产市场经营化的不断深化,建筑物权利人越来越多地通过改变建筑物的原有功能用途来实现收益最大化。因此,按照这一原则,在对建筑物进行评估时,就要相应考虑建筑物是否具有功能变异性且是否能够实现功能转化,如果具备这样的条件,就可以按潜在的可能的最有效利用途径来评估。但应当注意,应用这一原则时,必须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供需原则

房屋建筑物在实现商品化后,如同其他商品一样,也要受价值规律的制约,其价格取决于需求与供给关系的均衡点。需求超过供给,价格随之提高;反之,供给超过需求,价格随之下降。如北京市,2008年以来随着住房制度的改革及政府采取一系列措施鼓励建设安居工程和经济适用房建设,使商品住宅价格呈现稳中有降的态势。而写字楼随着市场供应数量的增加,其售价或租金价格下降的趋势最为明显。但是,我们还应注意到,由于建筑物具有不可位移性的特点,在特定区域内供给量有限,竞争主要是在需求方面进行,因此,其具有一定的价格独占性。

房地合一原则

尽管房屋建筑物和土地是可以加以区别的评估对象,而且土地使用权可以独立于房屋建筑物而存在,但是,由于两者在使用价值上的相互依存和价格形成中的内在联系,在用市场法进行评估时要把两者作为相互联系的综合体进行估价。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房屋建筑物和土地相结合使房地产最终成为商品。对于建筑物来说,它总是依托于一定的土地,土地的开发成本往往隐含在房屋建筑物价值之中,土地使用价值此时可通过房产来反映。
2.建筑物环境质量的区别是由土地产生的,它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建筑物的价格。环境质量的好坏不取决于房屋建筑物本身,而是与土地的不可位移性相关。房地产的总收益是土地和建筑物等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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