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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来源:上海利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时间:2015-08-22 阅读:
一、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陈税务解读:本条规定适用范围和政策内容
1.必须居民企业
(1)包括两层意思:对外投资的企业必须是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也必须是居民企业。
(2)居民企业的概念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和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成立的企业,也参照适用企业所得税法对居民企业或非居民企业的有关规定。即:实际管理机构在我国内地的,参照税法对居民企业的有关规定申报纳税;实际管理机构不在内地,但在内地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内地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内地所得的,参照税法对非居民企业的有关规定申报纳税。
2.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1)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
(2)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即可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居民企业,也可将非货币性资产注入现存的居民企业。
一句话,被投资对象为居民企业,包括新设立和现存的居民企业都适用。
需要注意的是:不包括资产重组行为产生资产评估增值,跟《关于上海自贸区内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财税〔2013〕91号)不一致。
(3)投资中既有非货币性资产又有货币性资产,建议分开核算,从而适用本文。
3. 具体政策操作: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1)不超过5年:含5年,实务操作也可以3、4年,只对最高年限(5年)做了限制,未对最低年限限制,也可以是2年,如果是1年就有点“任性”了;
(2)分期均匀计入:强调的是“均匀”,就是平均计入。
二、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小陈税务解读:本条规定如何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1. 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涉税问题
(1)企业所得税需要视同销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第二条第(六)款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2)增值税需要视同销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六款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应该视同销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55号)规定,对商业企业采取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以物投资方式交易的,收货单位可以凭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以物投资书面合同以及与之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运输费用普通发票,确定进项税额,报经税务征收机关批准予以抵扣。
所以为了防止产生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视同销售的“增值税损失”(即投资方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被投资方由于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进项),同时方便被投资方入账,建议开具与之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营业税是否视同销售视情况而定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一)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
即:除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对外投资需要视同销售房地产,其他情况不需要。
(4)土地增值税是否缴纳视情况而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文件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企业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此外,如果发生企业兼并,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也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如果被投资企业系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投资方系房地产开发企业且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的,应依法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2. 如何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计税基础
(1)要评估
(2)公允价值
(3)是减去计税基础,非账面减值
【例1】A公司2014年11月份以旧设备对外投资,系2008年购入,原值 2000万元,已经计提了800万元折旧,计提减值准备200万元(未经核准),净值1000万元,作价1280万元(含税)
不考虑其他因数:计税基础为2000-800=1200万元
(4)减去计税基础:应该含投资过程中涉及的税
【接上例】旧设备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万元)
视同销售收入=1280-[1280÷(1+3%)×2%]=1280-24.85= 1255.15视同销售成本=2000-800=1200(万元)
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1255.15-1200=55.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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