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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

来源:上海利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时间:2015-08-22 阅读:
1.何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1)投资协议生效
(2)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直白一点,就是工商变更登记
注:未必要完成资产实际交割,这跟《关于上海自贸区内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财税〔2013〕91号)不一致。
2.该条跟“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的关系
(1)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了,就开始算“5年期限”
(2)一般情况下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在年中时,该年也算“5年期限”内
【例2】B企业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协议生效日期为2014年10月30日
(1)如果被投资企业办理股权登记手续(工商变更)日期为2014年12月1日,即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为2014年12月1日,如果企业选择按5年期限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则2014年算“5年期限”第一年,后面四年分别为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
(2)如果被投资企业办理股权登记手续(工商变更)日期为2015年2月1日,即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为2015年2月1日,如果企业选择按5年期限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则2014年就不算“5年期限”之内,2015年才算“5年期限”第一年,后面四年分别为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
三、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而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应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成本为计税基础,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
小陈税务解读:本条是关于投资企业的股权计税基础的规定
1.原则:股权计税基础=原计税成本+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例3】A公司(居民企业)将其持有的商标权作为出资,对B公司(居民企业)进行投资,该商标权的账面价值为100万元,经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价值为200万元,与B公司全部股权的评估价值一致,并以此价格作为股权收购价,不考虑其他税费。
A公司2014年—2018年该项股权的计税基础调整计算如下(金额单位:万元):
年度
2014
2015
2016
2017
2018
合计
调整前
100
120
140
160
180
调整
20
20
20
20
20
100
调整后
120
140
160
180
200
2.会计与税法差异
(1)纳税调整
年度
2014
2015
2016
2017
2018
合计
会计损益
100
0
0
0
0
100
企业所得税额
20
20
20
20
20
100
纳税调整
调减80
调增20
调增20
调增20
调增20
0
(2)会计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与股权计税基础的差异,同时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被投资企业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应按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小陈税务解读:该条明确被投资企业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的确定。
被投资企业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按照: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接上例3】B公司接受的商标权的计税基础为200万元,可按照无形资产的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摊销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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