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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

来源:上海利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时间:2015-08-22 阅读:
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投资收回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可按本通知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将股权的计税基础一次调整到位。
小陈税务:本条是规定投资提前收回或转让的税务处理
1.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
2.将递延期内尚未计入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 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将股权的计税基础一次调整到位。
【接上例3】A公司在2016年1月将该股权转让,转让价为220万,2016年该股权的计税价值为140万元,尚有60万元的资产转让收益未纳税,则:
(1)将递延期内尚未计入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60万元,在2016年一并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则2016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变为70万元(10+60),同时该股权的计税基础为200万元
(2)股权转让所得:转让价-股权的计税基础=220-200=20万元
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注销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注销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陈税务:本条是规定企业在对外投资摊销期内注销资的税务处理
1.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
2.将递延期内尚未计入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注销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接上例3】A公司在2016年1月注销清算, 2016年该股权的计税价值为140万元,尚有60万元的资产转让收益未纳税,则A公司在2016年汇算清缴时,将递延期内尚未计入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60万元,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提醒的是:这条是规定投资企业的注销
五、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
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限于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居民企业,或将非货币性资产注入现存的居民企业。
小陈税务:本条是规定非货币性资产范围和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详见第一条解读。
六、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等文件规定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也可选择按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执行。
小陈税务:本条是规定与财税〔2009〕59号文件的关系
1.同时使用财税〔2009〕59号)等文件规定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也可选择按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执行
2.两者选其一,需要财务人员决策
七、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尚未处理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本通知执行。
小陈税务解读:本条规定文件执行时间和政策衔接问题
1.财税[2014]116 号文件执行时间:自2014 年1 月1 日起。
2.政策衔接原则:发布前尚未处理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本文执行,也就是说文件发布前已处理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不能适用财税[2014]116 号而进行追溯调整。
3.实务建议: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发文时还未开始,从企业实务角度出发,企业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都可属于“尚未处理完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具体怎么操作,您懂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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