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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涉案资产评估基本要求

来源:上海利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时间:2015-08-22 阅读:

第四条 执行司法涉案目的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应当具有财政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第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司法涉案目的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具有服务意识,勤勉尽责,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不得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价值评估结论或价值分析结论。

第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司法涉案目的评估业务,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鉴定程序,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具有适当的沟通协调能力,能够胜任所执行的司法涉案目的评估业务。

第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承接司法涉案目的评估业务时,应当知晓价值评估业务和价值分析业务的区别,根据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评估目的、评估资料收集情况和评估程序受限制程度等因素,与委托方协商后明确执行价值评估业务或者价值分析业务。

第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司法涉案目的评估业务,应当获取充分信息,确保信息来源是可靠和适当的,并且合理使用评估假设和限定条件进行审慎分析。

第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与委托方协商执行司法涉案目的评估业务时,应当重点考虑以下因素:

(一)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以及委托方的目的;

(二)在约定时限内,是否能够充分获取评估对象的资料和信息;

(三)对评估对象的现场调查是否受到限制,如由于相关当事方不配合或其他原因,注册资产评估师无法进入现场实施清查、勘察等必要评估程序;

(四)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资料和资料来源的查验是否受到限制;

(五)是否存在注册资产评估师认为对形成合理价值评估结论或价值分析结论具有重要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司法涉案目的评估业务,在能够履行必要的评估程序并且委托方无特殊要求的情况下,应当执行价值评估业务。

在受到限制、无法履行必要评估程序的情况下,或者根据委托方的有关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与委托方协商执行价值分析业务。

第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对价值评估结论或价值分析结论进行明确说明,提醒委托方和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关注价值评估结论和价值分析结论的区别。

第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司法涉案目的评估业务,可以聘请相关专家协助工作,但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专家工作的合理性。

第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司法涉案目的评估业务,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委托方的要求,对评估业务相关的任何未公开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提醒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提供必要的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提醒委托方对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业务予以配合,不得干涉注册资产评估师正常执业。在资产占有方等当事人配合存在问题时,委托方应当予以必要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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