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司法涉案目的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合理分析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等方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一种或者多种方法。
第二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使用市场法对涉案评估对象进行评估时,应当考虑:
(一)涉案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信息可获取程度;
(二)涉案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活跃程度,市场提供足够数量可比对象交易数据的可能性及其可靠性;
(三)涉案实物资产的用途、功能、交易情况等因素对其价值的影响;
(四)涉案无形资产的资产特性、获利能力、竞争能力、技术水平、成熟程度、风险状况等因素对其价值的影响;
(五)涉案企业业务结构、经营模式、企业规模、资产配置和使用情况、企业所处经营阶段、成长性、经营风险、财务风险等因素对其价值的影响。
第二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使用收益法对涉案评估对象进行评估时,应当考虑:
(一)从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获取涉案评估对象的经营状况和相关收益的预测资料,并充分考虑未来各种情况可能发生的概率及其影响,选择恰当的收益口径;
(二)根据涉案评估对象的特点、经营类型、风险因素等相关条件合理确定折现率;
(三)折现率与预期收益的口径保持一致。
第二十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使用成本法对涉案评估对象进行评估时,应当按照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考虑评估对象的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
第三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对费用损失进行评估时,应当重点关注行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或减少的实际价值。如果委托方有相关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还需要合理确定权利人为恢复正常的管理活动或者挽回损失所支付的各种费用。
第三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对同一资产采用多种评估方法评估时,应当对各种方法形成的初步评估结论进行比较分析,形成合理的最终评估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