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利沧资产评估网

业务领域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业务领域

司法案件涉案资产披露要求

来源:上海利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时间:2015-08-22 阅读:

第三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司法涉案目的评估业务,应当编制和出具价值评估报告或者价值分析报告。

第三十三条 价值评估报告和价值分析报告应当包含必要信息,使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价值评估结论和价值分析结论。

第三十四条 价值评估报告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要求,重点披露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和范围、价值类型、评估方法、评估依据、评估结论、特别事项说明等。

第三十五条 价值分析报告的内容和格式可以参照资产评估准则中关于评估报告的要求,重点披露价值分析基准日、价值分析对象和范围、价值类型、价值分析方法、价值分析依据、价值分析过程、价值分析结论、假设条件以及使用限制、特别事项说明等。

第三十六条 价值评估报告和价值分析报告应当披露报告的有效期,通常情况下,只有当评估基准日与经济行为实现日相距不超过一年时,才可以使用评估报告和价值分析报告。

对于评估基准日与报告出具日时间相差较长(超过一年)的评估业务,价值评估报告和价值分析报告自报告出具日起一年内有效。

第三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聘请专家协助工作,应当在价值评估报告和价值分析报告中说明聘请专家工作的内容。

第三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司法涉案目的评估业务,应当在价值评估报告和价值分析报告中披露结论所受到的限制,并提醒委托方及其它评估报告使用者予以关注。


上海利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主要从事上海资产评估上海绩效评价是上海地区知名企业,联系方式:021-60820208

Copyright 1998 - 2015 163l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上海利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备案号: 沪ICP备15021932号
电子邮箱:licangcpv@126.com 电话:021-60820208 联系人:徐经理 手机:131 622 777 26 地址:上海市宝山区高跃路176号景瑞中心5楼

    网络警察互联网登记可信网站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