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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来源:上海利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时间:2015-08-22 阅读:
总 则
[1] 为了规范资产评估行为,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资产评估,是指注册评估师和评估机构测算资产价值的专业服务行为。
资产评估业务包括不动产评估、动产评估、无形资产评估、企业价值评估和其他经济权益的评估。
第三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可以委托评估机构评估。
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变动和公共利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依法委托评估机构评估。
第四条 注册评估师执业,应当加入评估机构。
注册评估师承办业务,由其所在的评估机构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
第五条 注册评估师和评估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
注册评估师和评估机构依法独立、客观、公正执业,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 资产评估行业可以按照不同领域依法设立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接受有关资产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 国务院建立资产评估行业管理协调配合机制,负责协调和指导资产评估行业发展。有关资产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资产评估行业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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