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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行政监管

来源:上海利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时间:2015-08-22 阅读:
第四十三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制定注册评估师职业道德准则、注册评估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办法和执业管理办法、评估机构管理办法;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信息交流共享。
第四十四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资产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监督资产评估行业自律管理,对注册评估师和评估机构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处罚。
第四十五条 资产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对有关资产评估行业协会实施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针对协会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四十六条 资产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对评估机构依法开展业务进行不合理限制,不得对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跨地区、跨行业开展业务设置障碍。
第四十七条 国家机关、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不得与评估机构存在人员或者资金关联。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为评估机构招揽业务。
第四十八条 资产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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