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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评估报告的相关揭示

来源:上海利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时间:2015-08-23 阅读:

在资产评估与审计使用双方的工作结果时必须在审计报告与评估报告中作明确揭示:

(1)在审计先于资产评估前进行时,审计报告可在说明段作类似如下内容的说明:“本次审计采用了先审计后评估的方法,本报告中列举的固定资产、存货等实物资产的审定数,是以实地盘存数与账面成本价为基础得出;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则以清查核对后的账面价值计算。上述资产的实际价值将由资产评估确定 ”。而后完成的评估报告中可在计价原则和计价方法段作类似如下内容的说明:“应收款项、货币资金、长短期待摊费用、递延所得税资产,以及负债各项目、资本公积外的所有者权益各项目……的评估价值,除有特殊情况的个别子细目以外,均以同一基准日的审定数为准”。

(2)在资产评估先于审计进行前时,在审计报告中应作这样的说明:“在我们实施审计程序的同时,委托方还委托××资产评估机构(或本所)对被审计单位的实物资产、无形资产……进行了评估,本报告披露的上述资产的价值,均采用了评估报告的相关数据”。

五、存在的问题

评估与审计协作与包容提高了工作效率,不存在重复劳动,审计与评估的结果不会“撞车”,对基于同一目标(如企业合并、改制、破产清算)的服务尤为需要。但存在着一些问题,如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审计时调整资产引起的损益应计入当期利润或留存收益,而资产评估增值减值规定计入资本公积。在上述协作中,许多应由审计完成的工作交由评估完成后,本应计入损益或留存收益的调整金额计入了资本公积,这有违于会计核算的相关性原则。

但这一缺陷在一般情况下并不妨碍委托者目标的实现。只要评估人员与审计人员配合默契,方法得当,操作认真,其最终结论仍然会是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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